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深地税发[1998]517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80号)转发给你们,我局经总局批准印制的电脑滚筒式通用“缴税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收入退还书”继续使用,“退税专用章”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领用时间另行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1998年9月25日 粤地税发[1998]180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根据总局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我省现行使用及今后印制使用的票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新旧式样完全相同的票证
现行使用的代征代扣完税凭证(手写式、电脑式)、印花税销售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税收罚款收据、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汽车)、摩托车使用税完、免税标志与新规定式样完全相同,1999年印制上述票证的式样和填写方式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