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人)代扣代征税款、代售税票签定合同时,必须明确税票、税款的管理规定和违规处罚规定。
三、关于税收票证的填用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必须按最低一级预算科目“一票一税”进行填写。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作汇总缴款使用时,必须按最低一级预算科目分类汇缴,不能将不同级预算科目的税款合并汇缴。
(三)征收人员自收现金税款时,必须先收款后开票,做到票款两清。
(四)税收票证的填写,必须按票证各栏目规定及要求规范填写。
四、关于税收票证的作废处理
(一)对印制质量有问题的票证,要查清数量、登记号码上缴市级局处理。全本票证中发现10份以上有问题的,全本上缴;全本票证中少于10份有问题的,在有问题的票证的备注栏注明“废票”字样,其他完好的票证继续使用;全份中任一联有问题的,该份票证作废票处理。
(二)对填写错误作废的票证,如需重开新票的,除注明“作废”字样及作废原因外,要在作废票证的备注栏内注明新开票的票号。
(三)各种作废票证均需送领导审核签字,以便考核工作质量、控制浪费、防止作弊。
五、关于税收票证及票款的结报缴销
(一)当地没有设立国库经收处的,以及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人),票证与税款的结报缴销必须实行严格限期限额制度。限期为10天(包含双休日,但节日可顺延);限额为:税务征收人员及代征个人1000元,代征单位10000元。限期限额任一项达到,都必须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且均不能跨月。
(二)代售印花税票的结报缴销按照上述“双限”规定进行。
(三)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必须严格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和“双限”规定进行结报缴销;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结报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一个月至少要结报一次。
六、关于税收票证的损失处理
(一)发现票证损失,要在当天或次日上报市级局,3日内电话报省局,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