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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9月7日 粤地税发[1998]165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同时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税收票证种类中,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不属于地税机关管理。
  (二)地税机关使用的票证,应区分管理的严格程度进行管理。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纳税保证金收据等涉及现金税款的收款凭证要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其他各种票证为非视同现金管理票证,管理的各环节参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进行。
  (三)地税机关向银行办理汇总缴纳现金税款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印制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四)征收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刻制,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市级局刻制。
  二、关于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
  (一)市级局按年编报票证领用计划。各市根据半年报表,推算全年用票量,预计下一年各类票证计划用量,于七月底前上报省局。市以下单位领票计划,由市级局作出规定。
  (二)税收票证实行定期定量领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对领用票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每次领用,原则上控制在个人一本、单位一个月以内的使用量。具体的领发期限,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规定。
  (三)税收票证使用人员在单位办公室存放票证、票款必须锁入具有安全防范措施的专用设施,不能随意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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