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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1998]30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明确:我市所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如未使用计算机开发票的,应按文件规定尽快配备,否则不予以供应或审批自印发票。
  符合填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规定的企业需申请自印发票,应提前一个月到我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申请,1999年1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企业1999年1月10日前将旧版发票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各有关分局在1999年1月15日前向市征管处书面报告缴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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