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
停车场和洗车场税务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 深地税发[1998]288号)
各分局:
近来发现个别分局对停车场、洗车场的月租或年租收入仍供应《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为严格控管经营业户的经营收入,市局再次重申:停车场的停放收入与洗车场的洗车收入及其配套服务收入一律使用《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放收入定额发票》与《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入定额发票》。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立即纠正,并对本辖区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和应缴销未缴销的《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此项工作在7月15日前完成。
为方便经营停车场、洗车场业务的纳税户购领、使用发票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市局决定从1998年7月15日起,将《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放收入定额发票》和《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入定额发票》合并为一种发票,发票名称为《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洗收入定额发票》,面额有7种,分别为1元、3元、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新的定额发票启用后,原来两种旧版发票仍继续使用,直至分局与市局的库存发票用完为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洗收入定额发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