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实行税款征收无纸化后,“缴税凭证”由银行打印,电子报税纳税户可在开设纳税帐号的银行领取该凭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通过报税工具向征收分局申报纳税资料。在电子报税试行期间,还必须向征收科报送一份书面申报表。除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年度报送书面申报表外,其余各税采取每半年集中报送一次书面申报表。
第十四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必须对向税务机关发送的电子数据及提交的书面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二者的一致性。若两者不一致,以电子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对使用电子报税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报税工具及报税软件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否则由此造成的逾期申报和逾期纳税,由纳税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电子报税纳税户有权参加电子报税工具使用培训班的学习;有权到征收分局征收大厅查询申报结果和向征收分局申请有关电子报税的技术指导。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任何有关电子报税工具及电子报税软件故障,有权向征收分局或向负责安装的有关公司申请维修。
第十七条 实行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因不可抗力或确有困难延期申报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核准的限期内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二)无论本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按规定办理电子报税。
第十八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必须注意保护电子报税密码,发现泄露,应及时通知征收分局停止该码的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密码手续。
第五章 电子报税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或虽申报但银行存款不足缴纳税款的,按
《征管法》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关于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