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深圳市地税电子报税由深圳市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管理,其表格格式及规定统一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解释。
第二章 电子报税的申请和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前必须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开设纳税户,并凭其证明到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的“电子报税协议签定”窗口领取并与税务机关签订《电子报税协议书》,然后到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的“电子报税开(销)户”窗口办理电子报税开户手续。
第六条 电子报税系统分为报税机报税、微机报税和电话报税三种方式。其中电话报税只适用于双定户报税,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报税机或微机申报纳税。不管是哪种方式,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开户银行开设纳税帐户,该帐户一经设立,不得随意变动。如需改变纳税帐户,须严格按程序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对于使用微机报税的纳税人,其微机报税软件由纳税人自行安装或委托微机厂家安装;对于使用报税机报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电子报税开户手续后,必须到“报税机购领及写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使用电话报税的双定户,可自行阅读税务局发送的《电话报税操作说明》。
第八条 对办理好电子报税手续的纳税人,征收分局电脑科须及时组织纳税人对使用电子报税工具进行培训。
第三章 电子报税的终止
第九条 电子报税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在注销之前先到征收分局计财科办理纳税帐户的清理手续,再到指定的“电子报税开(销)户”窗口办理电子报税的销户手续,然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 电子报税户税款的缴纳及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电子报税进行申报,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电子报税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作为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在申报前应首先在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的开户银行的纳税帐户中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