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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13日 深地税发[1997]591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减少征纳双方工作量,降低征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市政府批准的《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积极推行电子报款和税款征收无纸化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报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电子申报即报税自动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履行报税义务的一种报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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