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 深地税发[1997]542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登记分局:
  现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注(注: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2年修订后编号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6件并作了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宅出租屋实行《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制度。”删除该条第二款。
  (二)第七条修改为:“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将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将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送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租赁双方必须按前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三)删除第十八条。)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市政府第63号令规定,出租房屋业主,应到房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但此类纳税人较多,而且出租房屋也不正常,其报停、开业也较频繁。为便于控管,由各征收分局(所)受理注册登记,并发给纳税卡(只登记不发证)。受理其注册登记时,应要求出租房屋业主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业主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此项工作由主管管理科负责,并在办税大厅设立窗口办理,申报登记资料应按户归档,并录入电脑。
  二、各征收分局和宝安、龙岗分局必须加强与各级房屋租赁部门联系,具体商讨提供资料的时间与办法,一般应10天提供一次,以便加强对出租屋税收控管。对一些边远地方业主出租房屋,税收较难控管的,可委托当地村委、街道办或租赁办等能有效控管出租屋的有关部门代征税款,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