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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外地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征管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地来深从事建筑
       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19日 深地税发[1997]510号)

各分局:
  对外地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的税务征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最近发现部分基层单位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为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现将对外地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有关税务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由设在外地的总机构汇总缴纳。如选择与外地营业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须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上述分支机构在申报纳税时只需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提供在深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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