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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各征收分局应于8月1日前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分局的复查报告及《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报送市局征管处。
  七、从7月1日至年底前,停止审批建安企业自印发票。企业如需建安发票,一律到主管征收机关领取。
  八、各征收机关应与各区、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可对建安税源进行控管的有关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有条件的应实行电脑联网,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定期复制计算机磁盘等方法,掌握有关部门审批建安项目的具体情况,以便加强建安税收的控管。各检查、征收分局特别要加强对分包工程中甲方包建筑材料(大多数未计入工程额申报纳税),乙方包工程施工的检查和11家建安公司在自行填开发票时存在的“大头小尾”等情况的检查,堵住税收漏洞。对上述两类被税务机关查出的企业,必须从严处罚,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九、各征收分局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上一季度的《建筑安装税收征管季报表》、《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纳税情况季度报表》、《建安税收委托代征情况季报表》(一)(二)(式样见附件6、7、8)。
  十、市局计算机中心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于7月30日前设计出登记《外经证》、建安税票发票的填开和附件2中规定的税率代征率软件。本文涉及的其他电脑需求进一步进行开发设计,尽快交付分局使用。
  十一、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建安税收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的规定执行。本文下发之日前已作出的对建安纳税人的违章处理决定,仍按原决定执行。在本文下发之日前已进行检查但未作出检查决定的,按本文的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各分局、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依时向市局有关部门报告。严禁征收机关从部门利益出发、税务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跨区域征税开票或不带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供应纳税人建安发票的,一经查出,市局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附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略)
     2.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带征率一览表
     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表(略)
     4.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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