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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各分局应在本文下发后10天内对现有代征建安税收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结果填报在《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式样见附件4)上。经清理后确实有必要继续委托代征的或需设立新的代征单位的,各分局需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与代征单位签定的《委托代征协议书》(式样见附件5),经市局审核同意后由分局发给《委托代征证书》。需供给代征单位建安专用发票的,必须经市局征管处批准。代征税款、税票、发票及代征手续费征收分局应每月与代征单位结算一次。填开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的查验章外,在发票背面应同时加盖代征单位公章。
  代征单位只能征收帐册不健全纳税人的税款,并且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必须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非上述情况的,一律由主管征收机关征收税款和填开建安发票。
  六、对企业自行填开建安专用发票进行清理和检查
  各分局应在7月10日前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告之辖区内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纳税人(名单见附件9),并按以下规定对企业自行填开的建安发票进行清理检查。
  (一)对深地税发〔1996〕39号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11户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暂按原规定由企业自行填开专用发票。1998年1月1日起视情况另行发文取消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开具建安专用发票。
  各分局应通知11户企业必须在7月20日前对本企业自1995年1月起填开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从7月20日起,各征收分局应组织主管评税科和发票科对企业填开发票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中对11户企业中的每1户企业应抽查5份已开出的发票,并到工程款支付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大头小尾”、超位填写等违章行为,对检查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应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处罚。对经此次整顿检查后又违章填开、使用发票的,应报市局征管处审定后取消其自行填开发票资格。各分局在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填报《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并写出书面复查报告。
  (二)对市局和分局未以文件形式批准的可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企业,必须在7月20日前自行清缴完自印或领购的建安专用发票,并从7月21日起至7月30日向主管征收分局缴销。从8月1日起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填开建安发票和申报缴纳有关税款。各分局应在7月30日前将所有建安专用发票清缴完毕,并将清缴发票情况填报在《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上(式样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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