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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2.由市局计算机中心开发一套建安税收征管的电脑系统进行管理。该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登记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建安工程合同、双方纳税人的基础情况、合同金额,《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各项内容等;
  (2)受理申报。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按工程结算进度进行的纳税申报,并记录每次开出的缴款书和发票的号码和金额,同时与“登记工程”在记录的合同金额进行比销;
  (3)传递信息。主要在以下两方面起作用:一方面,经“受理申报”环节后,电脑应将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和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的开票情况及时传送给注册地征收机关。注册地征收机关可根据该信息检查纳税人在工程完工后是否核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回注册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将“受理申报”信息传入“电脑逻辑选案系统”,为检查分局选案和检查提供依据和材料。
  三、对帐册不健全(含非建帐纳税人,下同)的征管办法
  (一)首先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按纳税人工程款结算进度征收营业税,同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然后开具建安专用发票。其中对帐册不健全企业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分别为1.2%和1.4%;对私人建安工程队带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2.6%。
  (二)对于小型建安工程等零散税收,从税源控制出发,各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委、镇政府、物业管理公司、屋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代征税款的方式,征收建安营业税并按统一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各征收分局和征收所应与以上各部门联系,做好委托代征工作。如分局(所)能自行控管税源,也可不委托代征。
  四、关于分包工程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帐册健全的承建分包工程的企业,由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费附加并向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回注册地征收分局缴纳。所需建安发票,凭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和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填开。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应查核总承包人确实已代扣代缴营业税后方可开具建安发票,同时将营业税税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帐册不健全纳税人承建分包工程的,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在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外,其他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的规定与对帐册健全的承建分包工程的企业的规定相同。
  五、规范代征单位的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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