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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1.在电脑管理程序开发应用以前,征收分局应以《外经证》为建安税收管理的主要方式。
  (1)对我市所属建安企业到外地承建工程,需填开外出经营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录入电脑进行跟踪管理。
  (2)对我市建安企业需在本市范围内到注册地征收分局征管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承建工程的,按照《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规定,首先由注册地主管管理科按本文第一条第(二)、(三)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帐册是否健全。对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开具《外经证》。
  (3)纳税人持《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征收机关主管管理科应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建安工程合同(含分包合同,下同)、双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合同金额、《外经证》的各项内容等。同时应按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重点审核其帐册是否健全,对帐册健全的纳税人按工程款结算进度征收营业税,开具建安专用发票;对经审核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应在《外经证》上加注意见,并将《外经证》交纳税人退回其注册地征收机关。
  注册地征收机关应当在审核后收回其《外经证》,并通知纳税人应按帐册不健全纳税人的征管办法,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注册地征收机关对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退回《外经证》有异议的,可将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处审定。
  (4)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应规范填写《外经证》上的“发票位数”、“发票字轨号码”栏,同时应要求纳税人规范填写其他栏目。《外经证》栏目不足填写时,可将应填内容填列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表》上(式样见附件3)。
  (5)《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从开出之日起1年并可跨年度使用。《外经证》到期后注册地征收分局主管管理科应监督企业进行核销;如到期后工程尚未完工的应予以续期。
  (6)在企业核销《外经证》后的一个季度内,注册地主管分局主管科应跟踪调查企业的帐册凭证,核查其是否将工程的收入并入公司的经营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逾期未核销《外经证》的纳税人,主管科应进行重点调查。调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应按《征管规程》的规定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无效的进行查处。
  (7)深圳市外企业来深承建工程的,应凭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先到登记分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然后到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办理工程项目的申报纳税手续。主管科应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点的规定审核其是否符合建帐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帐册健全企业;否则确定为帐册不健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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