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85〕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以上第2、3类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三类纳税人中对帐册健全的和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各类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缴纳各税适用的税率和带征率。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确认为帐册健全的建安企业:
1.领取了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具有从事建筑安装经营范围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并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2.领取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
3.设置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并能真实、准确记录经营活动;
4.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
(三)注册地征收机关(包括征收分局、征收所,下同)主管管理科(或管理组,下同)负责确认纳税人是否为帐册健全企业。在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时,必须要求其提供上一年度完整的帐簿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及本次承建工程的有关合同、许可证书等资料。主管管理科应按以上条件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的经科长签字后认定为帐册健全的建安企业。
二、对帐册健全纳税人的征管办法
(一)帐册健全的纳税人,除深地税以〔1996〕39号文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11户企业外(企业名单见附件9),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由注册地征收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收。
深地税发〔1996〕39号文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11户企业在下半年全面进行整顿,在年底前仍暂按原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并向注册地征收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各税。视整顿情况再决定是否从1998年1月1日起采取与其他帐册健全纳税人同样的征管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原由市局或分局未以文件形式正式批准自印、购领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0),从本文下发之日起采取与其他帐册健全纳税人同样的征管办法,取消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征管方式。
(二)对帐册健全的纳税人的管理具体分两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