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 深地税发[1997]329号)
各分局:
为解决建安税收流失问题,确保建安税收稳步增长,改进建安税收征管方式,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实现建安税收征管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
(一)建安税收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
1.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的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含挂靠、承包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施工队。
2.持有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有营业执照的外地施工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注(注: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2002年修订后编号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5件(见附件1)取得以上两证的企业,认定为特区内的企业。
3.未取得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的外地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