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
第三部分 税务检查
一、征收分局(所)负责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应建帐户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复式帐或简易帐;
(二)帐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可靠、齐全;
(三)是否使用了统一格式的帐簿。
二、各征收分局(所)在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未依照本办法设置帐簿,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征收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征收分局(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的具体程序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帐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帐个体户纳入ABC分类管理,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实施分类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地方税纳税户ABC分类扣分标准》执行,由各征收分局(所)负责实施。
第四部分 附则
一、现行税收征管中实际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按《
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财务通则》及其他有关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建帐建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按我局对查帐征收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征收分局(所)应对此类纳税人进行跟踪调查,监控税源变化情况,确保建帐后税款稳中有升。
二、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