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事美容美发具有美容院规模的(不受营业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
(六)征收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就按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帐、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财务、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执行。
四、除第二条规定以外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销售(营业)收入日记帐、经营支出日记帐、进货登记簿、库存商品日记帐,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五、有特殊情况经征收分局局长批准,暂可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登记薄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具体办法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征收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应于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及财会人员会计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评税科(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建帐类型,并告之纳税人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
二、应建帐个体工商户应于领取登记证后20日内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及税务机关的规定建帐。
三、建帐户必须按以下规定使用帐簿:
(一)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二)发生记帐错误时应划红线注销或红字冲销;
(三)帐簿和凭证(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和装订;
(四)建帐户对各种帐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应报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批准。
四、个体工商户中的建帐户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帐可视为销售收入日记帐。
五、建帐户应按主管征收分局规定的纳税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