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5月26日 深地税发[1997]241号)
为强化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建帐建制管理,促进其建立健全帐簿,加强财务核算,实现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款的目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应建帐纳税人的范围和建帐的内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核准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两人以上合伙经营的;
(二)请帮工8人以上的;
(三)月营业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