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的范围、类型、方法及步骤
(一)建帐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体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除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建帐或暂缓建帐的外,均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的制度,纳入ABC分类管理,并接受征收(检查)分局的检查和监督。
(二)建帐的类型和方法
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按规定确定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或简易帐,并通知纳税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1.月营业额有5万元以上的;
2.2人以上合伙经营的;
3.请帮工8人以上的;
4.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
5.从事美容美发具有美容院规模的(不受营业额注册资金的限制);
6.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1.按规定不设置复式帐、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如门市部)的个体工商户;
2.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帐、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进行财务核算,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及《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营业收入日记帐、经营支出日记帐,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简易帐一律使用订本帐簿;复式帐除现金帐、银行存款帐和总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外,其他的可使用活页帐簿。
各类私营企业、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实行建帐。
(三)建帐的步骤
鉴于我市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建帐工作应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市月营业收入在10万元以上纯缴纳地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经营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现在实行定额管理的各类私营企业实行建帐。试点推行税控收款机,对经营收入实施监控。
2.从1999年开始,对月营业收入在5万元以上纯缴纳地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建帐,当年年底前建帐户数达到个体总户数的30%以上,对建帐户全部安装税控收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