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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
      (1997年5月26日 深地税发[1997]241号)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帮助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以及《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市的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市个体户私营企业已发展到7.33万户。由于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税务机关根据个体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同行业平均水平、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其销售(营业)收入定额及带征率,已难以与实际的经营收入吻合,执行中往往定额不足、不准确,导致税负不公和税款流失,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既不利于个体户私营企业加强财务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又不利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款。因此,最大限度的减少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在个体户私营企业中普遍实行查帐征收税款,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当前要完成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这方面的工作也理应走在全国的前列。
  从可能性看,我们有许多有利条件。一是去年我局已全面实施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按属地原则分经济区域成立了若干征收分局,每个征收分局中又设立了若干个评税科,评税科可对辖区内的个体户建帐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控。从人员、机构设置上我局已初步具备了实行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先决条件;二是最近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我局开展建帐工作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三是随着深圳经济的高速 发展,个体户私营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有明显的改善,其中大部分已具备自行建帐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支付代理费用的能力;四是从成立地方税务局以来,我局由于加大了税收宣传力度,个体户私营企业自觉纳税的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营造了一个较好的税收环境,五是我局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系统已基本建立,为我局查帐征收税款提供了有力的依托。因此,在我市个体户私营企业中,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的逐步实行全面建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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