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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 深地税发[1997]220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85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市局意见,因我市已启用《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目前暂不启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如需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可以使用《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
        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9日 粤地税发[1997]85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管理,现就我省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企业,必须按本规定使用统一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
  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式样见附件)由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票面套印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使用量大的企业,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明企业名称的水路运输服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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