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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加强管理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 深地税发[1996]494号)

各分局:
  为加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经证》的式样及使用要求
  《外经证》式样见附件1,外出销售商品或承建工程均统一使用该证明。统一的《外经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填发税务机关存;第二联经营地税务机关存;第三联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后由纳税人送回填发税务机关存;第四联纳税人存。
  二、《外经证》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需外出经营,应先到注册地所在控管分局(所)的税务文书发售窗口领取《外经证》,并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的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呈送给税务文书受理窗口,经窗口审核后转送有关科(所)审批,审批合格的由经办人、主管科(所)长签字并加盖分局印章后填发。从受理到填发给纳税人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持《外经证》的纳税规定
  纳税人持《外经证》外出经营,如从事商品销售,就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如从事建筑安装,则就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企业所得税均回深圳注册地征收分局(所)缴纳。在我市跨区域承建建安工程,属挂靠、承包单位承 建的,不填开《外经证》,在工程所在地带征各税;属国有、集体单位承建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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