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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 深地税发[1996]45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对个体户税收征管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的要求,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必须建立个体、私营纳税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
  备案标准:月均缴纳税款在3万元以上缴纳营业税的私营企业及月均缴纳税款在1万元以上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月均缴纳税款包括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备案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济性质、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
  上报时间: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分局)应于半年终了和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备案资料电脑打印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各分局要组织人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加强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特别是“双定户”税收征管的具体办法。市局拟定对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务必建帐,不准实施“双定”,请各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并于8月31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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