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续印审批
对申请单位续印发票的,主管征管分局(所)发票科(组)应审查其是否按期纳税、是否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停止供票、是否按期核销发票和报送《纳税人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FP008)、是否存在其他发票违法行为,要求其提供本季度已报送并经审核的《纳税人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再按照首次申请程序办理。
(二)印制
印刷厂按照《纳税人自印发票通知书》的要求和经市局审定的发票票样印制校样,经市局征管处审核和申请单位认定后,在30日内将发票印制完毕,并与申请单位结算提票。对临时性用票和特殊原因急需的用票,印刷厂应按征管处的要求在7日内印制完毕。
(三)核销
征管分局(所)发票科(组)应要求自印发票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征管分局(所)发票科(组)报送上一季度《纳税人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并对照该报表检查核销纳税人已使用的自印发票。
(四)收缴管理
发现自印发票的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处理须停止向其供应发票的,应将其发票收缴,(按照停供管理程序办理),同时停供发票。主管分局控管科(组)负责收缴发票及保管。纳税人纠正违法行为后,控管科(组)应在24小时内发还收缴的发票。
三、自印发票企业必须建立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保管、保管存放安全。
(二)设立发票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发票的印、用、存情况。
(三)自印企业内部有两个以上开票户的,应同时设立发票分户登记簿、分户登记各开票户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四)印票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印、用、存、销情况表。
(五)已用完的发票存根联要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撕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要保存五年。
四、税务机关的检查制度。
批准印制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必须检查自印发票企业一次。检查内容有:
(一)各项保管、登记制度是否健全。
(二)查验已填用的发票存根是否按规定使用填开,并在印票单位的核销发票情况表签名。
五、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除有权停止批准下一季度的自印申请外,其处罚规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