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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场)、游乐园、歌舞厅和录像厅等门票印制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院、剧院、
   体育馆(场)、游乐园、歌舞厅和录像厅等门票印制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29日 深地税发[1996]416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文化(体)局、体育发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场)、游乐园、歌舞厅和录像厅等(以下简称文体娱乐场所)使用的门票,属于发票管理范畴。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我市文体娱乐场所必须使用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门票(入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从1996年9月1日起,我市文体娱乐场所使用的门票(入场券)必须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并由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各文体娱乐场所原自行印制的门票(入场券)可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开办的单位及原自行印制门票(入场券)的单位都必须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所需的门票(入场券)。从1997年1月1日起,各文体娱乐场所全面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门票(入场券)。
  二、申请印制办法
  (一)文体娱乐场所的门票属专业发票,一律按企业申请自印的方式印制。具体申请印制的审批程序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办理(见附件)。
  (二)租借文体娱乐场所举办活动所需的门票(入场券),由出租场地的文体娱乐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三、识别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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