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
驻深代表机构办理税务机关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6年4月22日 深地税发[1996]181号)
各分局(不发检查一、二分局):
据了解,一些外国企业驻深代表机构在申请办理驻深机构延期时,市经济贸易发展局要求其出具税务机关征税情况证明。由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和政策处理较为特殊,经研究,市局对如何为常驻代表机构出具征税情况证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外国企业驻深代表机构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征税情况证明的,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交申请,由主管征收分局根据该机构纳税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常驻代表机构建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在以往年度正常申报纳税的,由征收分局直接出具征税情况证明。
二、常驻代表机构在以往年度内从未申报纳税的,由征收分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055号)要求,对驻深常驻代表机构按核定收入额、所得额征税或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后,方给予出具征税情况证明。
三、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一律不予出具征税情况证明,并责成其立即到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