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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地点问题的复函》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地点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4日 深地税函[1996]30号)

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你局《关于请税务局详细界定属地原则的报告》(深外协秘字〔1996〕95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483号)的有关规定中,所说的“属地征收原则”的含义是: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对区域内的所有纳税人不分经济性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收、分级划库。这是从广义上来说的,但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地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3〕02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个地区设立两个以上从事生产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分别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件。此规定说明,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均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因此,我局各征收机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如来函中提及的加工厂)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是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不应理解为是争取部门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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