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开办税务专邮业务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2.税务专邮信封(供纳税人使用)(略)
     3.税务专邮信封(供税务机关使用)(略)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邮电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收实施税务专邮的联合通告

附件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邮电局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收实施税务专邮的联合通告
        (1995年12月18日 深地税告[1995]6号)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深圳市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和邮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经两局商定,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深圳市范围内(含宝安、龙岗两区,下同),实施税务专邮。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如需采用邮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可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均可在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核定的申报期限内采用税务专邮邮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到邮电支局购买“税务专邮”信封。
  纳税申报包括有税的申报和没有经营收入或没有应税所得额的零申报。经批准享受减免税、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和亏损业户,也要分别向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减免、延期及亏损情况。
  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二、税务专邮使用特制的信封,该种信封正面标明“税务专邮”字样和印有税徽,以便征税机关、邮政部门及纳税人识别。
  税务专邮信封有两种:一种专供纳税人邮寄申报时使用;另一种是地方税务机关寄发税务法律文书给纳税人时使用,信封右下方印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缄”字样,以供识别。
  三、纳税人选用邮寄方法进行纳税申报的,必须使用供纳税人专用的“税务专邮”信封(在邮电支局(所)和地税局征收分局办税大厅均有售),并自行到邮政部门以挂号信(含回执)形式寄出,收据自留备查,邮资自负;税务机关也以挂号信(含回执)形式寄发税务法律文书,使用税务机关专用的“税务专邮”信封。
  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纳税方式时,因没有使用税务专邮专用信封和挂号信函(含回执)而造成滞纳或逾期申报的,其后果自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