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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开办税务专邮业务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二)税务机关交寄的邮件
  税务机关寄给纳税人的税务法律文书,应使用附件3信封,并按附表(附件1)所列在指定的邮电支局交寄。由税务机关填妥大宗挂号清单和附在信封背面的国内邮政回执,收寄人逐件核点无误后在大宗清单上签章和加盖“回执”戳记(大宗清单作为邮电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接的依据)。此类邮件一律加盖邮资已付戳(不得使用邮资机),收寄员应确保日戳清晰。资费逐月结算(对回执的处理可参照本条第1点)。
  各邮电支局应设立税务专邮窗口,优先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三、邮件的封发、分拣、投递
  邮局按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时限对税务专邮邮件进行封发、分拣,在投递税务专邮邮件时,应确保落地日戳清晰。对纳税人交寄给税务机关的税务专邮邮件,应单独登列投递清单,邮局负责投递到各税务分局(宝安、龙岗至各镇税所)的收发室,由税务机关指定收发人员在投递挂号邮件清单和回执上签收。税务机关在签收税务专邮邮件时,如发现落地日戳不清,可要求投递员退回补盖,投递员应及时给予补盖和再投(对回执的处理请参照如下处理方法)。
  对税务机关寄给纳税人的带回执挂号邮件,除按投递挂号的一般手续办理外,还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应将所附回执沿轧印线扯下,请收件人在回执背面签章并将回执收回。
  (二)对回收的回执,要在规定位置上加盖寄退日戳。如该回执属本局投递的,可加盖投递日戳后直接投递给税务部门;如不属本局投递的,应直封给相关投递支局,相关投递支局收到回执封袋(套)后,应及时投递给税务部门。
  四、邮费结算
  税务部门于每月终了后5天内凭交寄大宗邮件清单累计数量与附表所列对应的邮电支局办理邮费结算手续(结算价另行通知),邮电支局开给专用收据(另发)。请各邮电支局将“税务专邮”邮件的邮费收入单独列帐上缴计财部门。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请各邮电支局做好有关业务章戳和单式的准备工作;各税务征收分局做好纳税人申请税务专邮和实施税务专邮的各项工作。
  五、宝安、龙岗两区及各镇的税务专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邮电局邮政处或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邮电局税务专邮定点单位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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