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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开办税务专邮业务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办税务专邮业务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 深地税发[1995]550号)

各邮电分局、保税区邮电局、邮件分局、地税各分局:
  为配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方便我市纳税人申报缴纳地方税收和税务机关及时将税务法律文书送达纳税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邮电局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税务专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信封
  税务专邮使用有“税务专邮”标志的专用信封,该信封分为二种:第一种为专供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用(见附件2);第二种专供税务机关寄送税务法律文书给纳税人使用(见附件3)。税务专邮信封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的规格和标准设计,经邮电部门审核后印制。其中纳税人使用的税务专邮信封由邮电部门印制出售,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需出售时,可从邮电局邮政处批量购买。税务专邮信封只限于在本市范围内(含宝安、龙岗)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专邮业务时使用。
  二、收寄处理
  (一)纳税人交寄的邮件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使用附件2信封,在本市任一邮局按挂号函件(带回执)交寄,资费由纳税人即时支付。收寄时,除按收寄挂号信函的一般收寄手续办理外,还应办理下列事项:
  1.验看附贴在信封背面的回执,看其正面填写的地址和收件人单位与邮件上所写的寄件人的地址和名称是否相符。
  2.在回执背面填写收寄局名、寄达局名和邮件号码,并在指定处加盖收寄日戳。
  3.在挂号收据上加盖“回执”戳记,在挂号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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