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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 深地税发[1995]531号)

各分局: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运作,原在12月12日市局会议上拟定启用的零散税收纳税申报表,由于时间紧迫,现决定仍改用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
  二、建安营业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必须使用新版纳税申报表和原印制的征收底册。各征收分局应据此建立完整的纳税档案。
  三、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仍使用原各分局印制的纳税申报卡(或申报登记本)。除此以外,其他所有纳税人(含双定户和零散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都必须使用新版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四、对个人缴纳车船税、印花税及临时经营等零散税收纳税人,为减少浪费,在其每次申报时只发给一套(一式两页)申报表填写。
  五、在申报表的使用中,如各分局发现申报表有不实用之处,请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或有关业务处室,以便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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