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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观光游览场所门票印制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观光游览场所门票印制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 深地税发[1995]326号)

各分局:
  关于观光、游览场所门票的印制问题,市局曾在《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150号)作出明确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观光、游览门票不套印全国发票统一监制章。为增加门票的防伪性能,经请示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决定在观光、游览门票票面套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批准文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圆形标志,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印制。
  二、为照顾到门票的美观、整洁,观光、游览门票采用企业自拟格式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的方式供应。从1995年10月1日起启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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