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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31日 深地税发[1995]269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5〕1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管理的发票,从1997年1月1日起统一更换为新版发票。新版发票的特征是:采用全国统一发票专用纸印制发票,并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我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除上述特征外,还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在票面加印税徽标志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二、我局从今年4月份开始印制的发票都是新版发票,原库存的旧版发票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在此之前,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均属合法凭证。各分局要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工作,为统一换版做好准备。东鹏印刷厂要做好新版发票用纸、油墨的采购工作,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印制任务。
  三、鉴于我局旧版发票库存量较大,各分局要严格控制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鼓励企业到税务机关领购适用发票;对于使用范围相同的新、旧版发票,原则上先用完旧版发票再启用新版发票,尽量减少换版的损失。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7日 粤地税发[1995]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规定(粤地税发〔1995〕080号文转发)和1995年6月在深圳市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贯彻发票防伪措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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