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
  各级政府、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对国家安排的煤矿安全项目专项资金,煤矿企业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煤矿企业在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技术改造支出,可据实列入生产成本。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监督其专款专用。对因专项费用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加大煤矿安全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逐步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数字化远程监控,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严格办矿标准,提高煤矿企业准入门槛
  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全省煤炭资源;并负责对煤炭开发、矿井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工作。要以市场为导向,做好中小煤矿的兼并、联合、重组,建立跨区域经营的煤炭企业集团,逐步对具备一定规模、安全生产及其他办矿条件较好的乡镇煤矿,实行与大矿联合或由大矿托管,从总体上提高全省煤矿的规模生产和安全保障能力。要依法整顿、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加快淘汰生产能力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小煤矿,一律关闭(一)经核实储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二)超层越界;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泄水、通风等方法的;(三)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存有长期性、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四)复采煤炭资源为资料不清、情况不明的老矿残留煤和边角煤的;(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总工程师任职资格达不到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配置要求的;(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七)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监局第5号令)的。对确定关闭的煤矿,有关部门要注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当地政府负责撤除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严防死灰复燃。
  今后,新开办煤矿企业,设计年生产能力不能小于30万吨,且必须具备法定办矿条件。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矿井开工生产。
  六、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