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依法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与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乡镇煤矿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从业人员的3%配备,但最少不能低于7名。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依法取得任职资格。乡镇煤矿矿长的任(聘)用,须征得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同意。煤矿必须配备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煤矿企业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全部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年度全员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上岗证书。
要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协调、企业资助、单列招生计划的办法,切实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问题。有关院校要开办以采矿、机电、地质测量专业为重点的学历教育,培养煤矿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三、加大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重点排查治理“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重大事故隐患。对经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完成,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和监察,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依照《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区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相应确定A、B、C等级。A级煤矿,要巩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B级煤矿,要强化措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C级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超能力生产是煤矿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省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搞好对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特别是乡(镇)政府,严禁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能力生产指标和以超核定能力生产为基础的利润指标。煤矿企业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对因超核定能力生产发生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