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煤炭采掘业是一个高危行业,是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要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产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部门,明确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副乡(镇)长。市、县(市、区)政府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政府对所属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者。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管理,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检查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落实情况,依法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组织对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开采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使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收缴取缔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及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供电工作,对已明确取缔关闭的煤矿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二、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