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2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国办发[2003]93号),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结果,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爱护。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区的调资工作,根据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次调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不能自行其是,乱开口子。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纠正,切实把这件好事做好,确保这次调资工作顺利地实施,为我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