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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改变我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状况,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我区自1986年2月1日开征公路建设基金以来,至今已筹集公路建设资金50多亿元,先后建成了一大批高等级公路和乡村公路,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区在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目前我区的“公路建设基金”项目名称与国家公布的目录名称不一致,征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影响了有关基金的合理征收。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9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有关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区现执行的“公路建设基金”项目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二、“公路建设基金”项目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后,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即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为旅客和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除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事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车辆一律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可按车辆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分别为每人公里0.02元和每吨公里0.015元,也可按车辆座位、吨位折算定额征收。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口起执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作相应修订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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