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同级人民政府下达企业关闭破产启动批复文件。
(7)破产方案,包括人员安置和财产处置方案。
(8)法院认为依法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的清理、造册,待清算组接管企业时,向清算组移交。
(二)法院正式下达破产裁决后,组建破产清算组及其机构,明确职责、人员建立必需的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三)裁定宣告破产后的清算阶段。
1.法院的主要工作内容:
(1)进行立案审查,作出立案审查报告,裁定宣告破产。
(2)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破产公告。
(3)组织破产清算组接管企业,并在企业内张贴破产公告。
(4)通知破产企业终止民事执行程序,停止清偿债务,收缴营业执照。
(5)通知破产企业开户行停止支付清偿债务结算。
(6)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受理未知债权人的申报,进行债权登记,核实债权。
(7)通知破产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必要时可强制执行。
(8)通知有关法院移送破产企业有关经济诉讼案件,一并审理。
(9)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对财产分配方案作出裁定。
(10)发出拍卖公告,指导监督清算组处理部分、整体财产。
(11)指导、监督、协助清算组开展各项工作。
2.清算组的主要任务: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接收财产、账册、银行账户、印章和有关证照,并负责保护破产财产。
(2)在法院破产裁定下达后,如属政策性破产,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正式上报申请同级财政补贴。
(3)清理破产企业财产,重新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核对债权债务清册。
(4)负责委托破产财产审计评估和资产变现工作。
(5)清理破产企业债权,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
(6)管理和处理分配破产财产,对小额零星急于变现的财产和不易保存的财产,可以变卖。
(7)有权决定破产企业同他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8)负责破产企业必要的经营管理活动。
(9)负责提出和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清算工作报告等债权人大会所需资料。
(10)负责破产程序中各项破产费用的开支。
(11)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
(12)代表破产企业从事必要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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