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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

  地方各级国有企业可比照国办发[2003]2号、自治区财政厅桂财企[2001]3号、桂财企[2001]40号、桂办发[1998]3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测算并落实财政负担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等补偿费用。
  3.落实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接收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
  4.落实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社会职能部门和公用设施成建制移交给企业所在地政府管理的工作。
  5.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
  6.依法处理好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7.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并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措施,确保稳定。
  8.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关闭破产方案。
  9.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机构,责任到人。
  (二)进入法律程序前的审核确认。
  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后,写出专题报告并附有关资料:
  1.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及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3.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费用测算表。
  4.落实外国政府贷款等有关贷款的证明。
  5.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分割协议。
  6.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公安的社会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
  7.职工安置方案。
  8.企业所在地方政府确保稳定工作的防范措施。
  9.项目责任人名单。
  10.其他。
  企业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及所附材料报同级经贸委(局),由同级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企业所属人民政府确认后下达破产启动通知,企业据此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五、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主要操作程序
  企业关闭破产进入实施操作程序后,以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具体规定为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破产的申请及准备。
  1.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报告及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企业破产的批复。
  (2)企业亏损情况说明。
  (3)会计报表。
  (4)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5)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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