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原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一走了之,要协助清算组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工作。
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的申报、审查、批准程序
(一)编制上报企业关闭破产预案(《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要点》见附件)。
(二)对争取政策性破产企业由自治区经贸委对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初步审查同意后,将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及有关材料送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将关闭破产企业项目名单和预案分送有关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由南宁中心支行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送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意见送自治区经贸委后由自治区经贸委报全国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依法性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属同级经贸委(局)与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四)全国兼并破产计划下达或政府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所属同级经贸委(局)组织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部门集中会审,在各方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企业破产启动通知。
(五)同级人民政府下达企业破产启动通知后,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四、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
(一)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的基础上编制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编制企业关闭破产方案应充分征求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确定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属于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有挽救希望的,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分立。分立破产的企业应与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定贷款分割协议。有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外国商业银行贷款转贷款的,必须落实偿还渠道或明确银行认可的接受单位。
2.对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以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号)、《转发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桂财企[2001]122号)的要求,测算并落实财政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保障费及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等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