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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求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89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经贸委,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协调处理;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提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推动我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脱困,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
  本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适用于全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关闭破产的实施操作。
  文中所称关闭破产项目,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
  一、关闭破产企业范围
  (一)列入国家关闭破产项目计划的企业。
  (二)资源枯竭的有色、煤炭、核工业矿山企业。
  (三)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行业整体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关闭的企业。
  二、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地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推进。政府有关部门和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组成指导组,负责指导督促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关闭破产企业也应相应成立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一)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经贸部门的主要职责:
  (1)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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