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4]第2号)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2月3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4年2月12日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提高反恐怖科学技术水平,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范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逐步建立以报警中心为主的社会联动信息网络系统,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多级报警网络、紧急救助信息网络和指挥协调服务网络。
第七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