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验收。市、区县及乡镇各级体检办公室在本地区体检工作结束后,按照市体检办公室确定的体检验收标准,组织专家组严格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七)汇总分析。体检结束后,各有关区县通过对体检资料的汇总、分析,撰写本地区体检工作和资料分析报告,上报市体检办公室;市体检办公室负责组织撰写全市体检工作报告及我市农村居民健康状况分析报告。
五、资金和设备保障
本次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提供专项补助。体检经费补助标准为:对年人均财力低于2万元的汉沽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等5个区县,原则上由市财政每人补助10元,区县自筹5元;其余7个区县,原则上由市财政每人补助5元,区县财政每人补助10元。对于农业人口较多的蓟县和武清区,市财政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补贴标准,替两区县财政每人分担1元。市财政补助经费合计为3019万元,各区县自筹经费合计为2597万元(各区县的经费补助具体分配数额见附表)。对生活条件较好、年人均收入较高的乡镇农民,也可采取农民自付部分体检费用的方式,但乡镇要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确保体检参加率。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人群和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孤寡老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特困人群,其体检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财政补助经费集中划拨到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农民体检工作开展进度拨付各区县使用;区县财政补助经费拨付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按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工作部署使用。
体检工作所需物资设备,各区县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统筹规划、统一采购、及时到位,为体检工作顺利实施提供物质保障。
附件:天津市农民健康体检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农民健康体检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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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均财力│农业人口数│ 人均补助标准(元)│ 财政负担经费(万元) │
│ │(万元) │ (万人) ├───┬─────┼───┬─────┬──┤
│ │ │ │市财政│区、县财政│市财政│区、县财政│合计│
├──┼────┼─────┼───┼─────┼───┼─────┼──┤
│蓟县│ 1.22│ 70 │ 11│ 4 │ 770│ 280 │1050│
├──┼────┼─────┼───┼─────┼───┼─────┼──┤
│宝坻│ 1.32│ 58 │ 10│ 5 │ 580│ 290 │ 870│
├──┼────┼─────┼───┼─────┼───┼─────┼──┤
│汉沽│ 1.62│ 5.4 │ 10│ 5 │ 54│ 27 │ 81│
├──┼────┼─────┼───┼─────┼───┼─────┼──┤
│宁河│ 1.81│ 28 │ 10│ 5 │ 280│ 140 │ 420│
├──┼────┼─────┼───┼─────┼───┼─────┼──┤
│静海│ 1.83│ 40 │ 10│ 5 │ 400│ 200 │ 600│
├──┼────┼─────┼───┼─────┼───┼─────┼──┤
│武清│ 2.76│ 70 │ 6 │ 9 │ 420│ 630 │1050│
├──┼────┼─────┼───┼─────┼───┼─────┼──┤
│塘沽│ 2.92│ 5 │ 5 │ 10 │ 25│ 50 │ 75│
├──┼────┼─────┼───┼─────┼───┼─────┼──┤
│津南│ 3.19│ 24 │ 5 │ 10 │ 120│ 240 │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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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 3.87│ 20 │ 5 │ 10 │ 100│ 200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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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 4.97│ 20 │ 5 │ 10 │ 100│ 200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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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 5.1│ 10 │ 5 │ 10 │ 50│ 100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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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 5.89│ 24 │ 5 │ 10 │ 120│ 240 │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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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374.4│ /│ / │ 3019│ 2597 │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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