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各项落实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具体督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传达贯彻和工作部署情况。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工作会议精神, 落实《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市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31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65号)等文件工作情况和措施。
二、领导重视情况。是否成立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领导机构,是否明确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是否制定工作安排计划等情况。
三、学习、宣传、培训情况。是否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领导是否带头学习《
行政许可法》,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学习的形式和对工作人员培训等情况。
四、清理工作情况。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批转、转发的和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所属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总数;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数(设定许可文件数和许可项目数);拟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数;全部完成清理工作的时限等。按照津政发〔2003〕131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的工作计划安排、制定情况以及完成时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