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患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从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的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的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关闭疫点外延10公里范围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至疫区解除封锁止。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只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彻底消毒,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七)处理记录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病料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血清学诊断,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疫区清洗消毒,散养户养殖场地和禽舍消毒,扑杀禽鸟工作人员防护,赴疫区调查采访人员防护,饲养人员防护等技术措施依照
农业部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政发〔2004〕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