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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村(街)基层组织应积极参与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各项控制措施。
  五、应急反应
  凡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经确认为疑似或确诊病例时,疫区所在地区或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报告,并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区或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区或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2.区县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应急处理预备队,实施对疫点、疫区的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3.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并及时向各区县通报疫情。
  4.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二级疫情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立即报请市领导小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市领导小组召集成员会议,通报疫情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启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必要时向农业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2.疫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3.疫情发生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由农业部确认。
  发生一级疫情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总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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