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督和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内污染物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所有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和检疫。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等。
(8)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9)向卫生部门通报养禽场(户)有关资料。
2.其他部门
宣传部门负责依据疫情等级提出宣传报道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刊播疫情通报;组织新闻媒体报道本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决策、部署、进度和成效,宣传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合作,做好新闻发布、对外报道及中央和境外媒体的采访接待工作。
市农委会同市计划部门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安排。
财政部门要做好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封锁疫区,协助对染疫、疑似染疫、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质监部门负责对市场流通环节禽类产品包装、标识、单证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来自疫区禽类产品加工的熟肉产品进行依法封存、销毁。
公路、纠风部门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
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的情况,指导与家禽密切接触人群的防护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商业部门要加强市场供需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屠宰厂的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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