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
(2)在我市有10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在我市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区县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三、应急指挥系统
(一)成立天津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农委副主任、市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商委、市交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处级干部作为办公室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内设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
(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四、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并储备适量应急物资,负责落实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在发生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负责组建应急预备队。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负责疫情的监测、预报和疫病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